合法性与正当性

合法性与正当性

[ 加 ] 大卫·戴岑豪斯

出版时间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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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魏玛共和国(1918—1933)的崩溃是当代政治论争中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一旦涉及多元主义的问题,就会自然凸显出自由民主制下之法律秩序及其正当性议题的重要性;魏玛共和国堪当研究此问题的理论良田,因其常被视为一种悖论式案例,即自由民主制的敌人居然能够利用法律制度从内部推翻自由民主制本身。

《合法性与正当性》通过魏玛共和国最后几年的历史来透视上述问题,其主题正是法哲学最古老、最经典的问题之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大卫•戴岑豪斯在书中探讨了魏玛时代最杰出的三位公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汉斯•凯尔森和赫尔曼•海勒——的法律理论。三位法学家都关注危机四伏的现代社会所存在的法律秩序与政治秩序问题,著作也多与当今多元主义时代关于法律秩序的争议密切相关。戴岑豪斯富有挑战性地揭示了施米特式存在主义哲学的危险性,指出了凯尔森式法律实证主义的严重缺陷;结合对当代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诸多问题的广泛探讨,他认为,海勒的社会民主立场在三者之中是最有希望的。

《合法性与正当性》力图从魏玛经验中得出哲学的教训。一部精深博大的著作。

——《现代法律评论》

此项研究总体上是成功的,它有助于唤醒那些沉醉于并非全然正当的自由主义美梦中的政治思想家们。

——《法兰克福汇报》

作者简介:

大卫·戴岑豪斯(David Dyzenhaus)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哲学教授,加拿大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 of Canada,RSC)会员,牛津大学哲学博士。

译者简介:

刘毅 ,字春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

目录
前言 1
致谢 1
第一章 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的返照 1
第一节 紧急状态 7
第二节 魏玛概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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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有个问题,戴岑豪斯对罗尔斯理论的认知大体上还停留在政治自由主义的时代,而对其“公共理性”转向及其理论潜力把握得还不大到位。这大概是因为本书是1997年出版的,可能正好错过了罗尔斯那篇很重要的、同样发表于1997年的“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书后参考文献里没有),算个时代局限吧。考虑到罗尔斯(式)理论的后续改进和发展潜力,海勒的进路是否还能优于一种更加精致化的罗尔斯式理论,可能还面临进一步的争论,毕竟比较新一点的自由主义理论不大可能会很naive地认为有一份”冻结的权利清单”(戴岑豪斯语)等着公民去确认就好了,民主商谈以及“相互性”等条件还是需要列入考量的。
政治正当性的核心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凝聚力的问题。虽说政治的母题是强制与服从,但是正如卢梭所说:“即使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权力转化为权利以及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转化的过程不是别的,就是政治权力正当化的过程。
非常非常好的一本书,对施密特和凯尔森的解读都很清楚,法理学核心问题的讨论也很精彩。海勒的观点更符合我的直觉,但之前从来没有任何作家提到过这个人
把施米特凯尔森和海勒(一般中译黑勒or赫勒)视为理论三角,置于魏玛危机中考察。
Y先生最喜欢的,没想象中那么难读,长见识。
看了施密特部分,好的地方在于有清晰的脉络将其思想串了串,适合对施密特基本概念有了解的看。
其貌不扬却异乎寻常的精彩。围绕祛魅后留下的政治正当性难题,讨论逻辑大概是:合法性作为各方普遍承认的正当性的必然组成部分,其自身若不能担当起正当性的全部部分,那似乎就再没有其他可资利用的资源了。形式性合法性观念,如果不与其他政治价值相结合,是无法完成起证立正当性的任务的。而一旦与特定政治价值相结合(如政治自由主义),那正当性就仅限于接受该立场的群体内部了。因此,必须祭出另一被普遍承认之利器,即“民主”。把民主视作合法性的构成部分,成为合法性获得正当性的唯一方向。不同理论某种程度上都是在试图证明自己能处理好法治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海勒比凯尔森更施密特的地方在于,他直白主张合法性内部存在空洞,并需要以民主予来填补。对我来说,作者对德沃金理论的定位或许值得讨论——他似乎并不主张冻结权利内容。
以我的知识水平读这个甚至带点不自量力,我悔改罢!
民主制敌人利用制度竟然从内部推翻了自由民主制本身
“在这个社会和政治的分化日益加深,平等主义理想从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中消退的时代,也是法律实证主义开始复兴,并力图守住自由主义价值的马其诺防线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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